柏拉图法律名言出处_柏拉图法律名言出处是什么

古希腊的柏拉图是一位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换言之就是他认为在世界上有“客观精神”(神)存在,而且意识是世界的本原,人身处于幻境之中。(笑)


柏拉图提出了一种著名的概念:理想国。


理想国仍以国家的形式体现,但是其体现的本质内容是“善”,“善”是理想国所要追求的最高价值理念。


关于“善”的含义,可以说在柏拉图的学术思想中是贯穿始终的。在更为成熟的《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善”。(这是他自己认为的啊,跟现在的理解肯定是不一样的)。这种善是指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即便是有关于战争的法律,也应当将其塑造成获得和平的工具。


立法时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既包括人的利益,也包括神的利益,其中人的利益必须取决于神的利益。(似乎可以理解为,人的利益是源于神的恩赐)道德、神性与理性之间需要实现辩证统一且相互之间能够印证的状态。


关于国家的起源问题,柏拉图认为国家由人组成,而人本身就是社会的动物,必须身处于社会,参与社会活动,通过商品交换、劳务分工更好地满足自身需要。大家跑到了一起,就组建了“城邦”。有了城邦,就会有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国家也就慢慢产生了。


国家应当由谁治理?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人是有灵魂的,并且由追求知识和真理的“理智”、渴望名誉和掌握权力的“激情”、爱享受生活的“欲望”三者组成。只有能够正确地调整好三者的强弱的人才能有充分的智慧才能、应变能力来治理国家。显然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就可以胜任这项工作,也就是“哲学王”。(比如他自己……)


这个理想国体现了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必须限制私有财产的观念,就连妻子都是共有的。(共产共妻是“原始”共产主义的思想,是柏拉图的个人主张之一,不等于是共产主义的必然构成要素)统治者的财产也应该是公有的。


如果哲学家做了国王,那么就得考虑应该如何治理国家。《法律篇》中,他认为一个儿童能最早感受到的就是快乐和痛苦,由此感知到美德与邪恶,而教育是儿童对于美德的最初获得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品德的熏陶,才能使得一个人自觉地去做好人、做好事,教育可以塑造一个人的美德。单单用抽象的法条治理国家是不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现实的,就如同一个优秀的医生是不会只凭着翻一本一成不变的医书给病人看病的道理一样。如果公民能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他们就会自觉地根据由教育所获得的道德观念和正义原则去约束自己的行为,重点在于惩罚的法律只能充当辅助工具。如果法律的受众是一群无可救药的人,法律的实施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


由此可见,柏拉图很看重人治和德治,法治只是处于次要地位的辅助手段。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一些思想发生了转变。后来的柏拉图终于发现了,他理想中的那位“哲学王”是很难存在的,如果难以短时间内把统治者改造成一个哲学家,就要强调法治的作用了。也就是说,此时他的思想从人治思想转化为了法治思想。


柏拉图还提出了他对“正义”的看法。他说,正义有两种,一种是个人意义上的正义,是“品德”的范畴。还有一种是国家的正义,或者说是统治者的正义。


柏拉图认为人应该有四种品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正义在其中是最高的,以前三个品德的具备为基础。正义就是做好自己的事,别替别人做了别人应该做的事,尽自己的所能,得到自己应得的。


国家层面的正义来源于执政者必须以执政为公作为最高的指导准则。国家的建立不是为极少数人服务的,而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国家有义务消除有碍于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实现的因素,调整贫富差距。同时,国家也有必要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使得公民各自从事适合自己的职业。


个人正义从属于国家正义。


柏拉图认为最好的政治制度应该是独裁制(可以把这里的这位独裁者仍理解为“哲学家”),但是这位独裁者需要一位出色的立法者去辅助他(最高权力和立法权割裂,那不光剩权力斗争了么……)。


后来真正认识到法治重要性(或者说他已经知道了“哲学王之治”不可能实现)的柏拉图,结合实践,认为次于前述独裁制的最理想的政体应该是君主立宪政体。对于那些暴君来说,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君权进行限制。民众在认可君权存在的基础上,制定法律交予君主,让君主依法进行统治。(这种形式其实已经无限接近于民主制了,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无法实现)在“哲学王之治”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法治”最为适宜。


柏拉图相信神的存在,所以他认为神统治人类的时代过去之后,只有法律才能拯救人类,没有谁有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需要树立起最高的权威,以保证国家不会陷入混乱甚至灭亡。


早期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只是人治和德治的辅助工具,后来他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是彰显理性的一种约定。法律中的理性可以制约人性中恶的一面,引导人向“善”发展。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作用,是因为他是由民众制定的,而民众一定会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来制定法律的。这样的法律能够体现理性和正义。(可见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已经到了一个什么样的地步……)


总结:


早期的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和“德治”,法律只是辅助工具。后来他发现“哲学王之治”不可能实现,而德治也不能满足治国的需要,因此确实需要由体现理性和正义的法律去扼制人性之恶,并借此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最大幸福。

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理想国》一书中。以下是柏拉图在该书中提出的几项法治原则:


1. 立法者应该是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应该是哲学家,因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够理解正义和公正的本质。


他认为,哲学家应该是立法者的主要来源,因为哲学家能够通过思考和推理来制定公正的法律。


2. 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应该只针对特定的群体或阶层。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


3.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不应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客观的,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


4. 法律应该是可执行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可执行的,不应该只是一纸空文。


他认为,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并由执法机构负责执行。


总之,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普遍适用、可执行性和立法者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通过这些原则,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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